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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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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代表的条件
     一是能模范遵守和贯彻党章,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体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是能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顾大局,立场坚定,明辨是非,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三是能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敬业勤奋,在生产和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道德品质好,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四是能密切联系群众,受到群众拥护,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的职责。
十七大代表的构成
     党的十七大代表不仅要具有先进性,而且要同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有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也要有生产和工作一线的党员。要有经济、科技、国防、政法、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等各方面的代表。要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名额。女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要占一定比例。

   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中,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70%,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党员一般不少于30%,其中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党员的比例相应有所提高;女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所占的比例,一般应分别高于本地区党员总数中女党员和少数民族党员所占的比例;要有适当数量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党员。
十七大代表的名额
     十七大代表名额主要考虑:一是十六大以来全国党员人数增加了600万人;二是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

   另外,按惯例,中央将确定一部分已经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党员作为特邀代表出席大会。
十七大代表的产生步骤
     1、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提名要从基层开始,所有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参加。

   2、组织考察。按照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时,要实行考察预告。所有考察对象都应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3、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并公示。根据本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含差额数)和代表条件、结构要求以及考察情况,由党委常委会(工委、党组)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并由选举单位在选举单位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确定前,应征求同级纪检机关的意见。

   4、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工委会议、党组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中央组织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委会召开前,要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并听取意见。

   5、代表选举。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工委扩大会议),差额选举出席十七大的代表。选举结果按规定时间报中央。
历届党代会
     · 一大(1921年7月23日至31日)
   · 二大(1922年7月16日至23日)
   · 三大(1923年6月12日至20日)
   · 四大(1925年1月11日至22日)
   · 五大(1927年4月27日至5月9)
   · 六大(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
   · 七大(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
   · 八大(1956年9月15日至27日)
   · 九大(1969年4月1日至24日)
   · 十大(1973年8月24日至28日)
   · 十一大(1977年8月12日至18日)
   · 十二大(1982年9月1日至11日)
   · 十三大(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
   · 十四大(1992年10月12日至18日)
   · 十五大(1997年9月12日至18日)
   · 十六大(2002年11月8日至14日)